。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,造成重大影响的,省民政厅会同业务主管单位、党建工作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理措施: (一)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; 共23页: 上一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下一页
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,造成重大影响的,省民政厅会同业务主管单位、党建工作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理措施:
(一)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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